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凯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陈风勇。
被执行人: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福。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凯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凯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30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6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659.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凯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清偿506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65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