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5民初26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 被告: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瑞和新城7号楼2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