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住所地**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鸡西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与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被执行人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鸡西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工程款1185503元,仲裁案件受理费19478元、处理费2921.70元,执行费14480元,合计1222382.70元,对前项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付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9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前项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302执1318号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