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31号南开1号楼。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花园3-门市-8。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鸡西市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鸡西市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将案件改判由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错误。上诉人起诉是基于双方签订的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工程分包合同书行使的追偿权,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2款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却认为本案是不动产纠纷,将此案移送至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 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的性质是债权 请求权,争议标的为给付金钱。本案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案涉分包合同书行使的追偿权,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且双方案涉工程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上诉人有权选择向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纠纷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一审裁定就管辖问题适用法律错误,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鸡西市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享有管辖权且立案在先的情况下,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