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96执复7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申请执行人姬飞,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潜江市。
申请复议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2017)鄂9005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既未履行义务又未说明事由,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申请复议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认为,1、潜江市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程序违法。2、潜江市人民法院无权扣划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鄂9005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对其享有的债权。3、潜江市人民法院超标的执行。请求依法纠正。
本院查明,关于***、姬飞与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鄂9005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姬飞工程款1182837.8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姬飞于2018年5月16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潜江市人民法院向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作出(2018)鄂9005执52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21253.86元。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9005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潜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至于是否超标的扣划,应由执行法院依法计算,若出现超标的执行部分应当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新武
审判员  陈忠军
审判员  余培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