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905号之一
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九间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焱,总经理。
被告: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梁斌,总经理。
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40元,减半收取计441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120元,由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梁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