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642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随州市曾都区何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梁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鄂旅投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长岗镇大洪山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
被告:随州乐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大洪山旅游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仲夏。
原告***与被告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鄂旅投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随州乐居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红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