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

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905号
申请人: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九间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焱,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梁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随州分行营业部554763789090的账户上的存款1100万元。
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