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099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飞,随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乐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大洪山旅游客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俊,总经理。
被告: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梁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能华,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随州乐居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万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