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28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260号。
法定代表人:唐宇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松林庄(世嘉丽晶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邱国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6民初6196号判决书确定: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1 880.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8元,减半收取计4339元,由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银行余额等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
4、本院执行到位案款1979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