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7997号
原告:北京京铁联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7号楼西院。
法定代表人:马东明,经理。
被告: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260号。
法定代表人:唐宇新,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68号1幢1层1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京铁联招待所与被告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北京京铁联招待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京铁联招待所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铁联招待所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明
书 记 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