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1008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对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业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100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6民初21008号民事调解书中“一、北京兴业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78129356.4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0867223元;其余款项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存在笔误,补正为“一、北京兴业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78129356.4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0867223元;其余款项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
审 判 员 赵 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超
- 2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