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湄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莆田市湄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368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湄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镇寨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15534093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福建倍***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莆田市湄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莆田市湄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莆田市湄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明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