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德州恒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商苑新华小区二层楼7号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949902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国道308路北(国科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FD7R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恒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