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恒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恒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德州恒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商苑新华小区二层楼7号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949902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国道308路北(国科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FD7R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恒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