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恒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鲁1425执保128号之一
××××:
申请人德州恒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3)鲁1425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保全价值为380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