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0号丁。

法定代表人:马洪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外环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东汉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的管辖异议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申请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渤海二十一路,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根据专属管辖原则,应由本院管辖。”上诉人经查询得知,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位于滨州市滨城区,且滨州市设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而一审法院称渤海二十一路位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辖区但未出示任何证明文件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无法确定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确属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百宏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属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宋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贾梦琦

书 记 员 田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