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财保180号

申请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外环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61878096J。

法定代表人:李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忠,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武,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0号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58429C。

法定代表人:马洪昌,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蒋万民,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30万元,并提供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