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2022号
原告:莱西市鑫鑫建材贸易部,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南龙湾庄村600号。
经营者:刘维义。
被告: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0号丁。
法定代表人:马洪昌。
被告:祥翔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红山峡支路32号102户。
法定代表人:张金辉。
被告:王胜涛,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0号丁。
被告:张金辉,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红山峡支路32号102户。
被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红山峡支路32号102户。
原告莱西市鑫鑫建材贸易部与被告王胜涛、张金辉、***、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翔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莱西市鑫鑫建材贸易部向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西市鑫鑫建材贸易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