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宝天垣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415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中宝天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7层15室。
被告:青岛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中川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英。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
被告: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0号丁。
法定代表人:马洪昌。
原告**与被告中宝天垣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侯伟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