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异250号
申请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虹羽,女,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0号丁。
法定代表人张金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号院内东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辉,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文化路甲0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金辉、被执行人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2015年8月19日,本院做出(2015)南商初字第8009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下列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2015年11月20日前偿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108800元(截至2015年2月5日)、2015年12月20日前偿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2016年1月20日前偿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2016年2月20日前偿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2016年3月20日前偿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自2015年2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2万元。二、如被告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偿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告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应另行偿付原告律师费18万元,且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及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金辉、被告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鲁0202执305号。
2020年9月23日,经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申请执行人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202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关于公司注销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内容为:关于注销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清算前未清偿的债权债务由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议案。……通过该议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注销。2020年9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申请执行人青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前未清偿的债权债务由申请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故申请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2016)鲁0202执3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2016)鲁0202执3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 梅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费晓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