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世纪华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祺坤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3民初6046号 申请人:青岛世纪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东祺坤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住四川省通江县火炬镇马家坪社区。 被申请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世纪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东祺坤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祺坤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世纪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祺坤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