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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2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22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直接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是因为有新的证据才重新起诉的,所以和前诉依据的事实是不同的,上诉人的前诉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而上诉人的新证据是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下来之后有的,现上诉人依据新的证据、新的事实而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不应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求。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中,***提交了江苏省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复字【2020】133号《关于***网上投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在证明**公司在相关部门备案的资料是虚假的。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工程款235501.43元及利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对象、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均与前案一致,上述案件中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予以处理,***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6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提交了两份证据材料:
1、江苏省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意在证明**公司未参与东海县交通小区A、D栋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资料都是虚假资料,上诉人***不存在向**公司支付管理费及税金问题,**公司应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35501.43元。
2、东海县交通小区A、D栋施工人员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东海县交通小区工程和**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存在上诉人向其支付管理费及税金问题。
被上诉人**公司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虽然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但上诉人并不是对发生新的事实提起诉讼。新证据与发生新的事实不是同一概念。***本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其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符合发生新事实应予受理的条件,是重复起诉。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