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飞泉村新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舒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舒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的账号为32×××61银行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的账号为32×××61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满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静文
书 记 员 李不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