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2253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东海县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堂,执行董事。
被告:东海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东海县牛山街道郑庄村一组6-6号。通讯地址: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王圩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元,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海县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5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