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抗42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单玉明,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诉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单玉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7]320000002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章 润
审判员 徐 智
审判员 韩文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