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晋07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支付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302877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2年12月2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1267763.64元);2.支付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费及工程建设管理费14494000元及自2015年1月19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截至2018年2月28日违约金为10976789.33元);3.支付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费281267元;4.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1109元、保全费5000元;5.负担本案的执行费1092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八百余元),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中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介休市××山镇南××土地及附属设施【权属证号为:晋(2017)介休市不动产权第0000236号,使用权面积:264824㎡】(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为:《不动产权证明》【编号晋(2017)介休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358号】)。上述查封财产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流拍财产以物抵债。
4、向被执行人山西中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5、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只要终本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接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果。
6、到被执行人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表示由于企业处于筹建阶段,没有任何经营性收入,没有还款能力。
综上所述,本案查封的财产经过拍卖、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该财产符合“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法定情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0年4月16日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7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明
审判员 赵保军
审判员 康建军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