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合宁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3690X,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郎溪路东纬B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利。
被执行人: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
法定代表人:韩开文。
本院在执行合肥合宁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武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