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1872号
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祥,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县/div>
被告: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住,住所: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div>
法定代表人:韩开文,总经理。
被告:韩开文,男,194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县/div>
被告:朱玉琴,女,194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市/div>
被告:韩勇,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县/div>
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韩开文、朱玉琴、韩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58元,减半收取计34629元,由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34629元。
审 判 长  高素兰
审 判 员  王光利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