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
负责人刘娟。
被执行人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697346713T。
法定代表人韩开文。
被执行人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南环路872号桂竹园2、3号楼裙房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韩作辉。
被执行人刘万霞,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刘万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豫01民终743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2、于2021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于2021年5月20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截止2021年5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