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汇电缆有限公司

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981民初940号
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宋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ren,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给付原告131885.3元货款。事实与理由为,2017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高压电缆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431885.3元,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三次交付了电缆,被告己给付2300000元,至今尚欠131885.3元的电缆款,被告拒不给付尚欠的131885.3元的电缆款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给付原告131885.3元电缆款。
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公司资金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高压电缆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清单等证据,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6日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压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采购各种规格的电缆,合同价款为2431885.3元,合同约定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首付款200000元,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分三次供货,验收合格付到本次货款的95%。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应开具相应货物金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总金额的5%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到货后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即付清。截止2017年10月21日,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三次交付了电缆,被告己给付2300000元。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压电缆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现在已经过了质保期,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剩余货款。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货款1318885.3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318885.3元。
如果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为1419.5元,由被告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宋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贾芸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