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冀02民辖终480号
上诉人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11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对被上诉人交付的产品质量、数量的审查,由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事实。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审 判 员 高淑芳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