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恢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西华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冀0528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1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72992.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冀0528执恢165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冀0528执恢165号决定书,决定对**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970.08元,本院进行冻结、划拨,现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另经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证券、网络资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