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2973号
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华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今日资讯大篷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河北体育馆院内东南角观澜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成年,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河北体育馆院内东南角观澜楼。
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今日资讯大篷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