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姣、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4514号
原告:**姣,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洛,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潘帅平,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河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煤山公园西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2469652Q。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姣与被告***、潘帅平、河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昌俊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琼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