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02民初593号
原告:福建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1号(江南水岸)5幢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951539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12幢1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4635450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福建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90元,减半收取计375.45元,由福建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