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2059号
原告:福建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08号(顺发商住楼)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6537331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建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1号(江南水岸)5幢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951539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福建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范子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