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莘县古云镇古东村175号;电话:15666957879。
被执行人: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57921505,住所地莘县大张家镇小屯村北;电话:15265580222。法定代表人:陈泽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2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李子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