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莘县王庄集镇西社庄村152号;电话:15266822888。
被执行人: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57921505,住所地莘县大张家镇小屯村北;电话:15265580222。法定代表人:陈泽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2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李子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