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健生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闽民申字第16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健生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碧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西湖园二期安置小区H幢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新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该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健生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生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健生元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健生元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健生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成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