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巨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5638号

原告:泉州巨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凤浦村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15651588H。

法定代表人:曾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曾增,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螺阳镇联群村231号官林老人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1FLQG95。

法定代表人:林文春,经理。

被告: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北环二路5号百科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93482833E。

法定代表人:巫开发,总经理。

原告泉州巨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巨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巨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交的486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清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