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

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邯郸市诚翔塑胶有限公司、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4民初793号

原告: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成安县县城青云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廖胜光,理事长。

被告:邯郸市诚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19号邯台大厦1910号。

法定代表人:康海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新兴街西延规划路北、聚良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邯郸市诚翔塑胶有限公司、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5元,减半收取计10217.5元,由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申丽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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