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
被执行人: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新兴街西延规划路北、聚良大道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5968490398。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职位。
本院在执行***、(以下简称)与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景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