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

被执行人: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新兴街西延规划路北、聚良大道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5968490398。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职位。

本院在执行***、(以下简称)与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景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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