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

***与陈海彬、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91民初651号

原告:***,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花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彬,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新兴街西延规划路北、聚良大道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5968490398。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

原告***与被告陈海彬、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40000元及利息965600元,共计3805600元;2、二被告共同清偿以380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海彬因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陈海彬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2014年9月12日借***530000元,2014年10月12日借***2310000元,二笔共计284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称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延期还款,于2016年8月3日向原告出具《延期还款申请书》,将还款延期至2018年9月12日和10月12日,同时承诺:用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所借款项作抵押担保,并将以上证件加盖公司印章交给原告,以表示抵押承诺的真实性。但延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对借款本金和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海彬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在被告陈海彬服刑期间,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安排会见和庭审,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原告可在被告陈海彬具备参加诉讼条件后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丽芬

审判员  王清信

审判员  牛少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