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陈海彬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4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执行人: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新兴街西延路北、聚良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海彬,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陈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42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4465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70元、申请执行费3569.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陈海彬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陈海彬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我院前往被执行人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住所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陈海彬罚款50000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44650元及利息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有为

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

人民陪审员  孙 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