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财保6号
申请人: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开发区沿河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广水市××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管网工程款700万元,暂停支付。担保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险单号:204764201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广水市××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管网工程款7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