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

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1589号
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开发区沿河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明,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5号第4栋3层21室。
法定代表人:左富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桃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