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138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开发区沿河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汪嫚,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笛,湖北聿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福佑满堂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夏弦街3号广电兰亭盛荟三期S3商业栋1层(5)商号。
法人代表杨林春,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汪嫚、被告***、第三人武汉福佑满堂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0元,减半收取14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卫中
审 判 员 沈华林
人民陪审员 邓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易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