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7202号
原告: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32号1-1-18(******一楼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1769670L。
法定代表人:唐章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748号附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398270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