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与包尔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8民初9298号
原告: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32号1-1-18(奥韵·家博城一楼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1769670L。
法定代表人:唐章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禄兵,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748号附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398270XT。
法定代表人:刘代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兵,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尔黎,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港,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包尔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章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禄兵,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尔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28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照月利率7.125‰分段计算:以371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4日;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4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又名包树奎。***与包尔黎系父子关系。***以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永川区红星美凯龙售楼部景观工程。2015年8月27日,原告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包尔黎签订了《石材定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经结算,货款总金额为53万元。2016年2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25万元,尚欠28万元。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其公司系挂靠关系,***系实际施工人,其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与***之间没有结算,原告不应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向原告支付的货款为334000元。
被告包尔黎经本院依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未予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其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其与包尔黎系父子关系。根据其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实行自主经营、包工包料、盈亏自理,其按工程决算总造价的1%交纳管理费(不含税费)。其安排包尔黎与原告签订《石材定购合同》。所购石材均用于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红星美凯龙售楼部景观工程)。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不应承担本案责任。其于2016年2月3日授权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元,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的股东兼经理唐昌明支付40320元,于2018年1月19日向唐昌明支付43680元。其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334000元。其与原告之间未办理结算,尚欠货款不明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订购方、甲方)与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石材定购合同》,约定双方就红星美凯龙售楼部景观工程装饰石材产品销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产品名称、型号、计算方式等另立核价单作为合同附件,由甲方现场代表包尔黎确认;产品用途通过下料单及加工图纸确认的为准;加工尺寸及数量由甲方测量尺寸并制作完善的加工图纸给乙方加工,或者由乙方测量尺寸并制作完善的加工图纸给甲方代表签字确定核实尺寸的正确性;乙方按照甲方签字的加工图纸进行加工,如因图纸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工地车能开到的地方,运输费由乙方负责;卸车费用及上楼费用由甲方负责;货到工地甲方当即验收,送货单验收签字后乙方作为验收合格依据;甲方委派现场收货人包尔奎;乙方不提供安装且不承担任何安装费用;货款的结算依据根据核价表的单价结合甲方签认的实际送货数量;付款方式为,在2015年10月31日前付货款的百分之七十,剩下的百分之三十在2016年1月31日结清;收款账号为工行重庆永川支行3100090009200011691;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核价表及图纸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决合同的纠纷,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未按合同付款时,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且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石材定购合同》附件《核价单》载明:1.蒙古黑烧面:600㎜×150㎜×30㎜单价165元/㎡,600㎜×600㎜×80㎜单价390元/㎡、140元/块,200㎜×200㎜×30㎜单价165元/㎡;2.芝麻黑荔枝面:800㎜×150㎜×300㎜单价166元/m,800㎜×150㎜×30㎜单价105元/㎡,300㎜×150㎜×30㎜单价105元/㎡,900㎜×300㎜×30㎜单价105元/㎡;3.芝麻黑烧面:900㎜×300㎜×30㎜单价98元/㎡;4.芝麻灰荔枝面:900㎜×300㎜×30㎜单价98元/㎡,600㎜×300㎜×30㎜单价98元/㎡,600㎜×600㎜×80㎜单价80元/块、218元/㎡,900㎜×150㎜×150㎜单价70元/m;5.芝麻灰烧面:900㎜×300㎜×30㎜单价85元/㎡;6.水晶黑光面:600㎜×100㎜×30㎜单价160元/㎡,400㎜×200㎜×50㎜单价250元/㎡,800㎜×400㎜×50㎜单价250元/㎡,400㎜×400㎜×20㎜单价130元/㎡、28元/块,400㎜×200㎜×20㎜单价130元/㎡,800㎜×200㎜×20㎜单价130元/㎡,400㎜×800㎜×30㎜单价160元/㎡,400㎜×800㎜×20㎜单价130元/㎡,600㎜×600㎜×80㎜单价435元/㎡。本核价单仅为材料价格,不含异形加工费;包含运输费用及上车费用,不含下车费用。《石材定购合同》及其附件《核价单》均加盖了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包尔黎在《石材定购合同》及其附件《核价单》的甲方处签名。
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向红星美凯龙售楼部景观工程运送石材。***及其委托的收货人贾友浩签名的《石材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2015年8月28日,芝麻灰荔枝面900㎜×300㎜×30㎜1464块,395.28㎡;600㎜×300㎜×30㎜320块,57.6㎡。2015年8月30日,芝麻黑荔枝面900㎜×300㎜×150㎜350块,315m。2015年8月31日,芝麻灰荔枝面900㎜×300㎜×30㎜1680块,453.6㎡;芝麻灰荔枝面900㎜×300㎜×30㎜1400块,378㎡;芝麻灰荔枝面600㎜×300㎜×30㎜320块,57.6㎡;芝麻灰荔枝面900㎜×150㎜×150㎜34块,30.6㎡。2015年9月1日,芝麻黑荔枝面900㎜×300㎜×30㎜80块,21.6㎡;蒙古黑水洗烧面200㎜×200㎜×30㎜1000块,40㎡;芝麻黑荔枝面900㎜×300㎜×30㎜814块,219.78㎡;芝麻灰荔枝面600㎜×300㎜×30㎜1280块,230.4㎡。2015年9月2日,芝麻黑荔枝面900㎜×150㎜×30㎜555块,74.925㎡;芝麻黑荔枝面900㎜×300㎜×30㎜141块,38.07㎡;芝麻黑烧面900㎜×300㎜×30㎜142块,38.34㎡;芝麻灰荔枝面900㎜×300㎜×30㎜406块,109.62㎡;芝麻灰荔枝面600㎜×300㎜×30㎜1120块,201.6㎡;芝麻灰荔枝面600㎜×600㎜×80㎜84块,2.4192m3。2015年9月3日,芝麻灰荔枝面600㎜×300㎜×30㎜640块,115.2㎡;蒙古黑水洗烧面600㎜×150㎜×30㎜1233块,110.97㎡;蒙古黑水洗烧面200㎜×200㎜×30㎜1140块,45.6㎡。2015年9月3日,芝麻灰荔枝面600㎜×300㎜×30㎜320块,57.6㎡;芝麻灰荔枝面300㎜×300㎜×30㎜596块,53.64㎡;芝麻黑荔枝面800㎜×150㎜×30㎜166块,19.92㎡;水晶黑光面400㎜×400㎜×20㎜400块,64㎡;水晶黑光面400㎜×200㎜×20㎜450块,36㎡;水晶黑光面800㎜×400㎜×30㎜68块,21.76㎡;水晶黑光面600㎜×100㎜×30㎜334块,20.04㎡。2015年9月4日,芝麻灰荔枝面600㎜×300㎜×30㎜640块,115.2㎡;水晶黑光面400㎜×400㎜×20㎜400块,64㎡;水晶黑光面400㎜×200㎜×20㎜450块,36㎡;水晶黑光面800㎜×400㎜×30㎜68块,21.76㎡;水晶黑光面800㎜×200㎜×30㎜150块,24㎡。2015年9月6日,芝麻灰荔枝面600㎜×300㎜×30㎜624块,112.32㎡;芝麻灰荔枝面300㎜×300㎜×30㎜810块,72.9㎡(异形加工);芝麻灰荔枝面600㎜×600㎜×80㎜42块,15.12㎡。2015年9月7日,蒙古黑水洗烧面600㎜×150㎜×30㎜1300块,117㎡;水晶黑光面400㎜×400㎜×30㎜288块,46.08㎡;水晶黑光面400㎜×200㎜×30㎜397块,31.76㎡;水晶黑光面800㎜×200㎜×30㎜232块,37.12㎡。2015年9月8日,芝麻灰荔枝面600㎜×300㎜×50㎜70块,12.6㎡(异形加工);水晶黑光面800㎜×400㎜×50㎜164块,52.48㎡;水晶黑光面400㎜×200㎜×50㎜219块,17.52㎡(异形加工);水晶黑光面400㎜×400㎜×30㎜28块,4.48㎡(异形加工)。2015年9月19日,芝麻灰荔枝面600㎜×600㎜×80㎜92块,33.12㎡(异形加工);芝麻灰荔枝面600㎜×600㎜×80㎜70块,25.2㎡(未加工);蒙古黑水洗烧面600㎜×600㎜×80㎜32块,11.52㎡(异形加工);蒙古黑水洗烧面600㎜×600㎜×80㎜42块,15.12㎡(未加工);芝麻灰荔枝面600㎜×300㎜×50㎜14块,2.52㎡(异形加工)。
2016年2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
同时查明,2015年9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委托乙方承包实施,工程地点为永川区萱花西路450号,工期为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15日(开工时间以建设方进场通知书为准);甲方委托乙方承包和管理本协议范围的全部施工项目,以乙方为主组建项目经理部,自主经营、包工包料、盈亏自理;乙方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并承担履约中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经济责任,全部债权、债务;甲方按乙方所承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1%收取管理费(不含税费,税费由乙方代缴);乙方指派现场施工负责人***全权负责现场施工组织及实施管理事宜,负责与甲方工程衔接及协助解决相关事宜。
另查明,2015年12月23日,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唐章贵、唐昌明、唐杨变更为唐程、唐章贵、唐杨。
庭审中,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举示的《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园林景观绿化示范区工程中轴广场铺装增加工程量》载明:“根据目前现场的情况,中轴广场面积增加,随即增加了如下规格的花岗石,请贵单位及时加工制作。1.600×300×30芝麻灰花岗石荔枝面598㎡,2.600×150×30蒙古黑花岗石水洗烧面110.88㎡,3.600×100×30水晶黑花岗石光面13.86㎡。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9月2日。项目部:龙顺全、陈先鹏、杨洪刚,下午2.47分钟。”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质证后认为,该证据没有加盖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包尔黎和***的签名,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庭审中,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举示的《石材送货结算单》上书写了“此合同实收金额530000元(伍拾叁万元整)”。在“530000元(伍拾叁万元整)”上有手印。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章贵陈述,《石材送货结算单》系其与包尔黎对账的结果,“此合同实收金额530000元(伍拾叁万元整)”系包尔黎书写,上面的手印系包尔黎加盖。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质证后认为,《石材送货结算单》没有加盖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包尔黎和***的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面的手印系包尔黎加盖,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庭审中,***举示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载明,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唐昌明的账户转账40320元,附言“代环美园林支民工工资”。***举示的重庆三峡银行《通用业务凭证》载明,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唐昌明的账户转账43680元。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质证后认为,唐昌明在2015年12月23日前是其公司的股东,之后不再是其公司股东;其公司没有委托唐昌明收取货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供应货物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清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石材定购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石材定购合同》显示,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告和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包尔黎是作为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系实际施工人,其愿意承担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
关于货款总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石材送货结算单》没有加盖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包尔黎和***的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面的手印系包尔黎加盖。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对《石材送货结算单》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石材送货结算单》不予采信。本院只能根据《石材送货单》载明的送货数量和《核价单》载明的货物单价,逐一对应计算货款金额。对于《核价单》上没有对应规格石材的单价,本院参照相近规格石材单价确定。结合《石材送货单》和《核价单》,核算出货款总金额为496752.71元。虽然《核价单》上载明了异形加工费另行计算,但是双方对异形加工费的单价和计算方式均没有书面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在本案中对异形加工费不予主张,原告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举示的《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园林景观绿化示范区工程中轴广场铺装增加工程量》既没有加盖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包尔黎和***的签名。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证据上签名的人员系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或受三被告委托。故本院对《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园林景观绿化示范区工程中轴广场铺装增加工程量》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量部分不予认可。
关于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货款的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认为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8年1月19日向唐昌明支付的款项系涉案货款,但是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其主张,二被告亦没有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石材定购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收取货款的账户。本院根据该账户的交易情况认定原告收到的货款金额为25万元。货款总金额为496752.71元,扣减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为246752.71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包尔黎承担本案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称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支付货款的条件不成就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46752.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分别计算:以347726.9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以496752.71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3日;以246752.71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弘贵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龙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