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包术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5民终3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达到748号附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398270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美园林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对环美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欠条上加盖“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以及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发包方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并非环美园林公司员工,与环美园林公司仅存在挂靠关系。环美园林公司仅授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其与***签订买卖合同及结算是其个人行为。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属程序违法。
***答辩称:***作为环美园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处为公司购买货物,在联系买卖时,***向***出具了《建设施工合同》以证明其是项目负责人。***与环美园林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出具欠条结算是职务行为,应当由环美园林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环美园林公司支付水泥款775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环美园林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31日,***向***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水泥款77580元。---于2016年元月30日前付清全款。欠条加盖“环美公司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
另查明,2015年7月27日,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与环美园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环美园林公司委托代理人为***。
2015年9月29日,环美园林公司与***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欠条所加盖环美园林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及***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环美园林公司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环美园林公司承担。涉案内部承包合同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反驳***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环美园林公司的意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1.环美园林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水泥款775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7758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环美园林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向***出具欠条效力的认定,进而判定环美园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与环美园林公司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挂靠在环美园林公司,并以环美园林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环美园林公司认可涉案项目由***挂靠在环美园林公司,以环美园林公司名义承建,***是项目实际负责人。
***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其持有项目部印章并对外以公司名义加盖印章,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以项目部名义对外购买水泥,进行结算出具欠条的行为,应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责任应由环美园林公司承担。原审判决确认环美园林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
环美园林公司主张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环美园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环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